譚香文涉嫌賄選,觸動我的,不是案情,而是「選舉廣告」這四個字。
控方邏輯是這樣的﹕譚在選舉期間搞講座,單張印着「選舉廣告」,即此乃「選舉活動」,活動「免費」,即涉嫌「賄選」。
無意評論事件,想說的是,「選舉活動/廣告」的定義,往往考起候選人。
選舉,理應鼓勵多參與、多討論、多表態。但當安全系數的要求達百分之二百,也就是反過來鼓勵少做少錯、可免則免、盡量避嫌。
根據指引,辦「選舉活動」而不申報,便是「漏報開支」。在活動中,物資上未註明是「選舉廣告」,亦屬犯規。但若對口單位另有看法,怎辦?
例如候選人獲邀到中學,談談「為何參選」。安全起見,助選團要求學校在通告上標明是「選舉廣告」,學校卻堅持這不是為閣下抬轎的「選舉活動」。那究竟該由候選人冒「走數」之險,抑或讓對方背負「政治不中立」之名?
又例如每次變動競選網址,都必須申報。不只列印改動的部分,而是整個網站再印一次!遇上「唔生性」的網民不停留言,不停更新,又毀掉多少棵樹。
隨著科技發展,問題只會愈見複雜。例如電郵呼籲要申報,但收電郵的若再轉發,便申報不了,又成錯漏。難道要註明「只許口述,不准廣傳」?
還有,出現在選舉廣告(如傳單)中的人,通通要簽署「支持同意書」。街頭活動,群眾拍爛手掌,氣氛一流。但當曲終人散,如何找回各人簽名?於是,相片只得「打格仔」,或索性不用,別怨傳單都太沉悶。
諷刺的是,當年我們從不擔心犯規。皆因「廣告」的對象,必須是「選民」。小圈子特首選舉,只得800人玩。那怕工程搞得街知巷聞,也無「拉票」之效,又怎算得上是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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