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日星期五

孩子寫的23條(一)

學通識,究竟為咩?這問題,我問過自己一千次。

如果我是一個路人甲,當然也可手指指腳印印很得戚地說:「通識,駛咩學架啫?」或者,再神氣一點:「通識,邊有得學架啫!」

但我是老師,而且是自願一頭裁進去教的,就不能如此不負責任。

好吧,如果學英文是為了有外語旁身;學數學是為了至少買餸懂得找錢;學音樂是為了陶冶性情;那麼學通識,我會說,該是為了「學習如何去學」。

通識的作用,不是提供答案,而是令孩子學懂如何找答案。最佳方法,就是親身經歷。

美國著名政治家(也是科學家/商人/作家/教育家)富蘭克林說過:「Tell me and I will forget. Show me and I may not remember. Involve me and I will understand.」對此,我深信不疑。

學生落手落腳做一次,好過老師講一百次。於是,撇除殺人放火援交吸毒,我最常用的教學方法,就是半鼓勵半強迫學生們﹕「不如一齊試一試?」

這當中,包括連大人都覺得很複雜、很抽象的議題。在我課室裡,沒有任何事情是「兒童不宜」的。反之,放手讓孩子天馬行空,往往甚有驚喜。

而這一天,我們要對付的,是連政府也「投晒降」的《基本法》23條立法!

23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究竟什麼才算是「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定義有多闊?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行?你——來——寫——吧!

你猜,孩子有甚麼想法?(待續)

1 則留言:

Rico 說...

「深信不移」----->「深信不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