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6日星期一

孩子寫的23條(二)

上回提要,我至愛的教學手法,是想孩子了解甚麼,便讓他們經歷甚麼。

近日談起《基本法》23條,講多無謂,我對孩子說,就假切你是政府,嘗試起草法例吧!

「吓……?!」幾個升中不久的學生,聞言發出高八度尖叫。

「唔好啦!」「寫法律,唔識喎!」「好深啫!」「政府都未做,我地點識做?」

「對呀,政府比你們好不了多少,一樣毫無頭緒,所以你們並不輸蝕什麼,開動吧!」我催促着說。

「好,做咪做,怕你呀!」每一班,總有些「心口掛個勇字」的同學。他一聲令下,果然六個小鬼立刻堆在一起,費勁地塗塗寫寫起來。

遊行、示威、集會、越界採訪、罵中央政府、搞「港獨」、燒國旗、搞革命……「嘔吐式」的腦震盪,不出三分鐘,密麻麻填滿了整塊白版。

可是,問題來了,這當中,哪一些算是危害國家安全,為什麼?哪一些可剔走?界線,怎樣劃?

我這一問,孩子們像被點了穴,皺着眉苦思起來。未幾,某人突然彈起,腦海那「叮」一聲,全場人都感應到。

「國家安全法的目的,是維護政權。那麼,立法禁止的罪行,都應該是以『透過行動來推倒政權』為目的,不是嗎?」

「又係喎!」一言驚醒,孩子們又缺堤般嘩啦嘩啦討論起來。

「即是說,如果不是要打倒政府,只求政府改善制度、民生之類,就不算『顛覆』。」

「又例如罵政府,但只說不做,沒有『行動』,也不算『叛亂』。」

「所以,發表意見不算犯法。善意的上街,而非惡意的攻擊,也不犯法 。」

「對對對,是這樣了。」

「肯定如此?」我問。「嗯。」六個小頭一齊大力一點。

「好,那麼,根據你們的定義,哪些『行動』才是『惡意』?才會被入罪?可以舉個例嗎?」(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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