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3日星期一

濫用

究竟,這是概念問題、語文問題、還是惰性問題?

特首日前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說,政黨就港珠澳大橋的工程提出司法覆核,是「濫用程序」。

撇除深奧的法律觀點,或者帶有陰謀論色彩的推測,比較有趣的是,究竟一個普羅市民,如何理解「濫用」?

我們聽過,有人濫用急症室或救護車服務,諸如事無大小也叫白車,心情不佳、食不下嚥都往急症室排隊等等。

沒需要,也去用,是濫用。如果這是最簡單的理解,那麼,司法覆核不成功,尚且有機會是濫用。然而,覆核勝訴,令不符環評條件的工程臨崖勒馬,重新檢討,正正彰顯了司法覆核的必要性,又何濫用之有?

我倒寧願相信,這不過是一個中文問題。「濫用」、「利用」都似乎用詞不當,充其量是「運用」。「阻撓」之說,也實在主觀。公平一點的說法,是尋求法庭就工程是否合乎程序進行判決。 而結果是,政府敗訴了。

特首說他尊重法治,就應該接受法庭的裁決。敗訴了,就說成是「濫用」,算不算輸打贏要?

不過,我更怕的,是惰性使然。司法覆核是濫用,提問就是搞對抗,質疑即是反政府,把問題看清楚是浪費時間……如果這就是社會的取向,那麼的的確確,大部分的討論,都是麻煩和多餘的。

然後,怕麻煩的後果,就是一旦意見分歧,立刻觸動神經:你你你,又來反對甚麼!

而我總思疑,如果把用於爭拗「你怎麼總是反對?」和「我就沒資格反對?」的時間,拿來解決問題,香港的發展,早就不只於此。

議會監察政府,其實不過是責之所在。過程就像買餸格價,或走路前先看清方向。速戰速決,不是不行,但最好有多多花不掉的資本,或者打死罷就的勇氣。不然,還是審慎行事好。

3 則留言:

匿名 說...

違法就是違法,法庭如是判,不服,政府大有資源上訴,理虧了,就在立會上反諷兩句,此非但器量淺窄,更視法治精神為無物;是因尊重法治,不止於服從判決,更在盡力守法,如你所言,若判決恰當,不可能是濫用,而若自信未有犯法,更不應就此打住,理應上訴,這是原則問題

如你所言,香港政府確有視一切反對為純粹搞破壞的趨勢,政府如是說,議會政敵亦借辭攻擊,市民是否人人清楚何謂法治,何謂政治,會否遭誤導,以至偏離合理原則等等問題,誠勘深憂

但更令人神傷的,是從政者缺乏器度,一任私意而置義理原則若空言

稱司法覆核為濫用如是
出缺不必補選如是
所謂國民教育亦如是

香港,莫說解決問,是愈來愈住不下去了

Elton

匿名 說...

香港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議員在立法會有權力去修定,甚至不通過政策方案。環評事件,議員說環評準則一早就有問題。這當時立法會又怎麼會通過? 人人也有權利用司法制度,但作為一個議員,明明手中有票,可以在立法會做的事,卻要蹺路。這就是無需要,也去用,不是濫用又是什麼?

匿名 說...

備受尊敬的前終審法院首席也曾多次指出法院不是解決社會和政治紛爭的地方, 並呼籲大家不要動輒將社會或政治議題交予法院作決定. 這些事情應通過社會或政治方式(例如社會團體, 各級議會的討論),以達成共識的.

有否濫用(即亂用), 大家撫心自問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