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覺得,《版權條例》的爭拗,其實非關版權或言論自由,而是信心問題。
往日,把他人的作品複製並謀利,是刑事罪行。改例後,道理不變,只不過,應用範圍伸延至網絡世界。政府不明白,以前咱們不曾質疑的準則,何以今日觸動神經?
然而,不是第一次了,一直無人講無人嘈的政策,忽然變成抗爭目標,例子多的是。政府含寃莫辯,市民只道造反有理,為甚麼?
世上最恐怖的,是你最信任的朋友,忽然出賣你,變了敵人。例如本意是保護創作的《版權條例》,反過來扼殺創作。例如有責任捍衛言論自由的政府,反過來扼殺言論。
近年,朋友愈來愈像敵人。平日在時代廣場擺展覽,政府不管。偏偏輪到民主女神像,食環署就來清場。示威遊行本是權利,但有人想過出動防暴警察。明明說過羅范椒芬不是班子,側側膊又當上了候任特首辦主任。如果市民不出聲,說不定就是下屆局長……
歷史告訴我們,留有彈性,政府只會去得更盡。久而久之,草木皆兵。政府說的,不要信。白紙黑字寫在法例裡的,好過無,但也不能盡信。
政府認為,條例不針對惡搞就是不針對,何需刻意說明。社會人士說,好吧,有種的,乾脆列入豁免範圍。
政府問,你為什麼不信我?市民說,憑甚麼要我信你?口同鼻拗。市民恨不得綁死政府,歸根究底,是因為政府早己誠信破產。
早前高鐵的拉布戰,今日《版權條例》的一千三百多項議員修定,是很低手的泥漿摔角,但也是無辦法中之辦法。
政府一天不搞好官民互信,豈止網絡世界,杯弓蛇影,處處都是23條。梁振英的新政府,難挨。香港市民終日活於惶恐中,更難挨。
6 則留言:
Well said!!!
但又為甚麼,一直無人講無人嘈的「現狀」,政府忽然要立法規管、約束?
通過後,這保障了誰?
政府?有錢人?
新官上任三把火?搞統一戰線,「解決」深層次矛盾?
只知道通過後,可能少了渠道罵政府(對,是罵,罵罵也不行?);有錢付版權費的人才可安心創作。
怎樣看,大眾好像不是那麼受益的一群吧。
要屈你有幾難?!
說你的‘二次創作’/‘惡搞’‘有利益’,實在容易得很,你的‘惡搞圖’貼在網上、自己的 Blog 上引來那麼多人流?!你的 AdSense呢?還不是‘利益’?!?!?!
不怕才腦筋有毛病!!!
非常認同。小弟分析:
http://www.antinoffice.blogspot.com/2012/05/blog-post.html
"(高鐵)此役正正就是顯示出, 任反對派怎麼質問怎麼高質素, 怎麼發揮職能、履行職責, 37個橡皮圖章始終都會讓唔OK的議案通過的. 不利用議事規則阻止, 其實什麼都幹不了.“
自身有利益 唔等如 版權擁有人有實質損害喎
兩樣嘢黎喎,樓上。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互有關連,亦可能未必,視乎情況。二次創作亦可能間接提升原創的"人氣",給後者帶來另類利益,也未定。
不過,每次創作都要問准原創者,真係窒礙創作,亦係unpractical。
飯焦...我反而同情她,真心覺得她只是捱義氣,且,這兩個月特首辦主任,唔算易做,重組應該幾煩。至於防暴警察論,我相信香港人的質素,但話說回頭,2003年,五十萬人迫在一道狹窄街道上,沒出亂子,沒有人在擁擠+ 極度酷熱暈倒失救,是奇蹟。
我贊成市民有遊行示威的權利,但大前提是秩序不可以失控,沒有人因此受傷(嚴重)。否則,無論爭取什麼,多多都不值。
G,
Of course I can notice the difference, but NOW, the Gov. can say WHATEVER with this NEW LAW, as they are making it CRIMINAL!!! If they 'say' that you have benefited from it, there is NO NEED for the original copyright holder to do anything. So, even if the benefit does not affect the original copyright holder, it is also possible to be prosecuted......
I mean, logically and rationally speaking, OF COURSE it is not a worry. BUT, what can we expect from this Gov? Especially you see WHO is going to take over the office of Secretary for (In?)Justice?!?!?!
*S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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