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星期五

我還未死

外遊小休,因為想真正休息,嚴禁自己讀報。回港在即,一口氣追回兩星期的新聞,幾把火燒上心。

林D9提議取消補選,群起攻之,不敷贅言。細節,不夠篇幅探討。想講的,是幾個不能妥協的大原則。

<基本法>賦予市民選舉權,這包括定期選擇,也包括補選。但局長說,補選投票率低,就取消補選,也取消了我的投票權。

權利是我的,不行駛,是我的事。錢是我的,我不花,不代表可以共產。我為什麼要因為一次別人發起的公投,永久失去屬於自己的權利?

如此說來,<基本法>賦予婚姻生育自由,現代人都不生小孩,是不是又可以乘機取消?我們又可否說,有人離婚再結婚,是浪費婚姻註冊處的公帑?

因為民憤,政府的方案,由「以剩餘票最多的去替補」,改作「由出缺人同一名單的人補上」。對此,我仍是有疑問的。有人出缺,死亡除外,其他原因都很值得研究。例如議員誠信有問題,甚至可能影響選民對他所屬團隊的評價。那麼,為什麼仍要讓同一團隊的人頂上?

時勢、情況改變了,選民就有權重新考慮及選擇。難道如果霆鋒和柏芝離婚,霆鋒就要娶五年前的後補?也太荒謬了吧?

其實,政府要避免五區公投的「鬧劇」重演,還不容易?索性限制辭職的議員,不能在當屆的補選再參選,乾脆、俐落,講完。我相信,連曾發動變相公投的尊貴議員,也不好意思冒天下之天不韙反對。政府是想不到?抑或另有所圖?

今天,在港的話,我一定出來遊行。因為,不行駛權利,權利就會被沒收。親愛的特區政府,請不要當香港人是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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