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8日星期六

通常不常

關於菲傭居港權的爭拋,,有個很有趣的地方。

根據基本法,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人士,便有資格申請(注意,是申請,不是獲批)成為永久居民。

而根據入境條例,菲傭不算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但法官林文瀚說,菲傭自願來港、受僱、定居,根本就是「通常居住」。政府硬把「通常」界定成「不通常」,就是違憲。

很複雜,是吧。這裡衍生的問題,是通常咱們是如何理解甚麼是「通常」?

如果立法的目的,是為社會設下遊戲規則,讓大眾清晰各自的權責。那麼,為甚麼大部分規則,都只有火星人才看得懂?

一般人對「通常居住」的理解,就是在當地居住、生活、工作。但原來,我們又不能用常理去理解入境條例。

當我們在談A,卻原來法例上的A,是常人心目中的B。於是,一頁紙的法例,衍生了十頁紙的定義。定義本身又有其定義,然後是定義的定義的定義,或定義的定義的定義的定義。

枵了十個彎,回到簡單不過的起步點上──反正就是不想菲傭居留。然後,捉字虱捉出禍,徒然遭司法覆核。

與其如此,倒不如索性把入境條件定高一點。豁出去算你「通常居住」,容你申請。但獲批的,只有高收入、高學歷、具備專業資格...效果一樣,卻未必違憲。而重點是,這是市民大眾都很容易明白的。

早年的家暴條例,也是一例。政府恐怕同性戀者借題發揮,要求把同性戀納入「家」的範疇,變相合法化。而其實,把條例的目的,改作「防止同住暴力(而非家暴)」,不就行了?討論到最後,也得出類似結果,但已是大戰三百回合之後的事了。

如果,我們的法例,通常人在通常情況下都通常能夠明白,社會,或許也會和諧而有效率一點。

2 則留言:

舞了 說...

統計處是把外庸計作通常居港的, 這個問題早在10多年前就存在了, 今次的官司完全是政府心存僥倖的結果.

匿名 說...

最根本這是政治問題, 任何地方, 人口政策, 都是高度政治敏感, 法律只是根據人口政策而制訂 !

香港由於歷史與地位特殊, 問題更加複雜, 單是大陸人與本地人的紛爭, 已令人頭痛, 至於涉及非華裔, 一不小心, 就俾位政治對手入o羅!

法庭是社會一個特殊的區域, 法律界的思維方式, 也不是一般生活習慣那一種, 政治資本並非在辯論中贏取的 ( 理性邏輯一致,情緒平靜地思想, 不是生活常態 )

如果你是傳教士, 或只是論政團體, 空間會大得多, 但涉足政治權力, 就不能忽視當地歷史與人的心結, 政治包括非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