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Roadshow看到林鄭月娥的訪問,主持人問了個有趣問題:
「你想事情,是用『法、理、情』,而很多香港人,信奉『情、理、法』,怎麼辦?」林鄭一笑:「對呀,這也是個問題。」
法理情與情理法,有甚麼分別?
政府施政,通常先看法律,甚麼可為,甚麼不可為。然後,就着某些燙手議題,例如市區重建或福利分配,確立一套原則。倘若這套規則,引起了一些情緒,便啟動危機管理。考慮的順序,依次就是法、理、情。
人做抉擇,卻恰恰相反。幹想幹的,只要道理上說得過去,也不犯法就是。情感行先,是人性。道理和法律,只是把關。簡言之,法律是政府處事的前提,但只是市民行為的底線。
林鄭被喻為香港鐵娘子,有心有力,道理在手,手起刀落,情緒不是不理,只是容後處理。在個別市民眼中,難免不近人情。
法律,不外乎人情,似乎是大部分人的共識,那麼,為官者,又可否跟市民一樣,把思考問題的次序逆轉成──情、理、法?
然而,代入高官的處境,又有點難搞。例如,保育菜園村是情;乘高鐵傾生意賺錢養家是情;愛環保反基建也是情。你的情不是我的情也不是他的情,誰比誰更有情?
情感出發,高官更易表錯情,尤其不食人間煙火的高官。反之,法律也不一定無情。只要有一個機制,讓所有人有均等機會,根據自己的情感需要去表態去選擇,法律不過是把結論翻譯成白紙黑字的工具而己。
由情感出發,化成道理互相說服,繼而寫成法律,不就是「情、理、法」的順序?原來,想來想去,要高官與市民的思考同步,終極答案,仍是說得老掉牙還未等到的──民主制度。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